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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字体: 】【2018-07-20 15:30:29】 【来源:】 【作者:】  【关 闭】 

 献政发〔20185

 

 

献县人民政府

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平稳有序调整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在县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新机构(以下称新机构)后,有关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合并后的新机构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划转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项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现行规范性文件设定上级国税地税机构对下级国税地税机构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为新机构、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为新机构的,由上级新机构对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四、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依法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五、本决定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献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